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咨询通告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编 号:AC-91-11 颁发日期:2008 年11 月10 日 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文件要求 2008 年11 月10 日 -1-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编 号:AC-91-11 颁发日期:2008 年11 月10 日 咨询通告 批 准 人: 标题: 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文件要求 1. 依据和目的: 本咨询通告依据CCAR-91 部第91.303 条、CCAR-121 部第 121.363 条、CCAR-135 部第135.413 条、CCAR-21 部第21.50 和 21.120 条、CCAR-23 部第23.1529 条和附录G、CCAR-25 部第25.1529 条和附录H、CCAR-27 部第27.1529 条和附录A、CCAR-29 部第 29.1529 条和附录A 制定,目的是对航空器的制造厂家、设计更改 批准持有人如何编制和获得局方认可持续适航文件(ICA)提出具 体要求和指导。 2.适用范围: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按照CCAR-23、25、27、29 部审定航空器的 制造厂家,同样也适用于对上述航空器进行设计更改批准的持有 人。 对于进口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文件,一般采取根据相关的双边协 议接受其本国民航当局批准或者认可的方式,但如果没有相关的双 边协议,则适用本咨询通告。 3. 撤销: (备用) 4.说明: 无论航空器的初始设计水平和可靠性多高,一旦投入使用后, 正确地使用和维修是保持其固有设计水平和可靠性的基础,而正确 地使用和维修则需要通过航空器制造厂家制定准确详尽、便于使用 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文件要求 AC-91-11 2008 年11 月10 日 -2- 的持续适航文件来保证。 就持续适航文件的重要性方面民航当局、航空器的制造人和使 用人都有着足够的认识。因此CCAR23 部§23.1529 条、CCAR25 部 §25.1529、CCAR27 部§27.1529 条、CCAR29 部§29.1529 条都明 确规定:尽管持续适航文件完成之前可以对航空器颁发型号合格 证,但首架航空器交付或者颁发标准适航证前,须经民航当局完成 对其持续适航文件的评估和认可。对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文件评估和 认可是适航审定部门和飞行标准司航空器评审(AEG)部门的共同 职责。 持续适航文件在国际上各民航当局的理解不尽相同,大多数民 航当局仅理解为航空器的维修文件,但有关的运行程序文件对保持 航空器的适航性同样重要。因此,一些国际组织的概念中把运行程 序文件也列入持续适航文件的范围。本文件中提到的持续适航文件 除维修文件外,还包括运行程序。 本文件全面规范了航空器持续适航文件的要求,既作为民航当 局评估的标准,也可作为指导航空器制造厂家和设计更改批准持有 人编制持续适航文件的指南。 特别说明的是,航空器上所安装的发动机、螺旋桨和单独审定 部件(如按TSOA 或者PMA 批准)本身维修有关持续适航文件的内 容,将结合发动机、螺旋桨和单独审定部件的审定另外要求。本文 件中发动机、螺旋桨和单独审定部件有关的持续适航文件仅涉及与 航空器关联部分内容的要求。 5.对航空器制造厂家的基本要求 5.1 航空器制造厂家在所申请型号航空器交付或者首次颁发 标准适航证之前,持续适航文件应当获得局方的批准或认可。 5.2 航空器制造厂家在所申请型号航空器交付或者首次颁发 标准适航证时应当向航空器所有人或运行人提供持续适航文件。 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文件要求 AC-91-11 2008 年11 月10 日 -3- 5.3 持续适航文件必须是专用的,而非通用的,除某些特定任 务可以使用标准施工(或工艺)以外,航空器制造厂家不能依赖标 准施工或其他通用的指导来作为不同型号航空器唯一的使用、安装 和维修说明。 注:同一型号航空器的不同构型可以使用通用的文件,但必须 在文件中具体注明和体现其构型差异的要求。 6.持续适航文件的范围 6.1 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文件包括: (1)航空器使用、维修及其他保持航空器持续适航的限制、 要求、方法、程序和信息。 (2)航空器所安装的发动机、螺旋桨、机载设备与航空器接 口的信息。 (3)航空器机载设备和零部件的维修方法、程序和标准(可 以直接使用机载设备和零部件制造厂家编制的单独手册)。 6.2 对于某些运输类飞机,还可能因设计特性、运行种类等特 别要求持续适航文件编制某些特殊内容(具体参见本文件第9 段)。 7. 持续适航文件的分类、格式和语言要求 7.1 按照实际的用途,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文件一般分为维修要 求、维修程序、运行程序、构型控制和培训规范几类。 7.2 持续适航文件中的每一类文件都可以以一本或多本手册 的形式编制,但下述手册或内容需要局方批准,并应当按照局方的 相应要求单独编制: (1)航空器飞行手册(AFM); (2)适航性限制项目(ALI,包括CDCCL); (3)审定维修要求(CMR); (4)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(MRBR); (5)结构修理手册(SRM); 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文件要求 AC-91-11 2008 年11 月10 日 -4- (6)主最低设备清单(MMEL)。 注:尽管有些ALI 和CMR 包括在MRBR 中,但MRBR 不能代替审 定过程中形成的ALI 和CMR 文件,仅意味着ALI 和CMR 不必单独提 供给航空器所有人或运行人。 7.3 每个型号的航空器都应当有一个主手册,来介绍并指导如 何使用持续适航文件所包括的手册,并附有一个所有手册的清单 (包括发动机、螺旋桨、机载设备和零部件制造厂家单独编制的手 册)。 7.4 每本手册都应当有便于使用者查阅、修订控制(包括临时 修订)和了解其修订历史的手册控制部分,并且其正文部分的编排 和格式应当按照ATA2200 或等效标准来编写。 7.5 持续适航文件包括的手册可以使用中文或者英文编写,但 应当明确呈交局方评估的每本手册所使用的语言(不同手册可以使 用不同语言)。使用另一种语言编制同一手册的准确性审核责任由 www.aero.cn 航空翻译 www.aviation.cn 本文链接地址: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文件要求